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縮寫為PTSD,中文稱作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指人在遭遇或對抗重大壓力後,其心理狀態產生失調之後遺症。這些經驗包括生命遭到威脅、嚴重物理性傷害、身體或心靈上的脅迫。有時候被稱之為創傷後壓力反應(post-traumatic stress reaction)以強調這個現象乃經驗創傷後所產生之合理結果。

PTSD的主要症狀包括惡夢、性格改變、情感解離、麻木感,例如情感上的禁慾或疏離、失眠、逃避會引發創傷回憶的事物、易怒、過度警覺、健忘和易受驚嚇。

可能會造成這些症狀的過去經驗可能包括:孩童時期遭受身體或心理上的性虐待;歷經過強暴、戰爭、暴力攻擊、嚴重的車禍、目睹親人的突然死亡、自然災難如地震或海嘯、難產、校園霸凌。但這些因果關係並非是絕對的,個體也有可能在經驗創傷後並沒有出現全部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症狀。

大部份人對創傷事件的情感會在幾個月後淡去。如果其持續過長的時間,就有可能導致精神上的失調。大部份經驗創傷事件的人並不會產生PTSD。PTSD是一種焦慮性失常,不應和一般的悲傷或創傷後之調適混淆,此疾病也有可能伴隨著其他精神疾病,稱作共病現象,例如重度憂鬱症及其他各種焦慮症、甚至一些成癮性疾病。

PTSD的發病時間可能會延遲數年甚至數十年。創傷記憶有時候會被貯存在程序記憶中,當病患做了某一特定身體動作時,便觸發了創傷後壓力症。延遲發病的PTSD也有可能在另一個壓力事件下浮出檯面,如親友死亡、或被診斷患有重大疾病時。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一個相較之下在精神疾病學中較新的診斷,第一次出現在1980年的"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其發展有部分社會、經濟和政治上的因素。起初是針對從越戰退伍後的老兵被發現其受到這樣的精神疾病症狀所苦,於焉展開對此疾病的研究,之後更擴及到受性侵害者及目賭災難或親人死亡個案。
診斷標準如下:
1.此人曾目擊、經驗、或被迫面對一或多種事件,牽涉實際發生或未發生,但構成威脅至死亡或身體傷害等。此人之反應包括:強烈之害怕、無助感、或恐怖感受。兒童則可能以混亂或激動之行為表達。
2.此創傷事件,可以下列方式,被再度體驗:反覆之痛苦回憶或夢境,類似情境引發之強烈心理痛苦或生理反應。
3.持續逃避與此創傷有關之刺激,並有著一般反應性麻木。如避開話題、創傷地點,無法記起事件重要部分,減少重要活動與興趣,對前途悲觀,無法再愛,不期待再能有事業、婚姻、小孩、或正常壽命。
4.持續過度警醒。如難入睡或保持睡著,易怒,注意力不集中,易受驚嚇等。
5.此障礙總期間,超過一個月。
6.造成臨床上重大痛苦,或功能損害。又在壓力事件後六個月方出現,屬延遲發作型。

PTSD造成腦部、體內的生物化學變化。診斷有PTSD的病患,對於dexamethasone抑制測試的反應要比憂鬱症的人來得強。多數PTSD的病患尿液裡醣皮質素(cortisol)的分泌會降低,而兒荼酚胺(catecholamines)的分泌則會增加,使得正腎上腺素的比值增加。相較於一般人的壓力反應裡,兒荼酚胺和醣皮質素的濃度則皆會增加。腦部兒荼酚胺的濃度會下降,而促腎上腺皮質素釋放因子(corticotropin-releasing factor,CRF)濃度增加。這可能暗示病患的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hypothalamic-pituitary-adrenal axis)功能有所異常。由於PTSD患者對dexamethasone造成的cortisol抑制反應特別強烈,其HPA軸的異常,可能是源於醣皮質素受體的敏感性增加,使得對醣皮質素分泌的負回饋抑制增強。有些學者認為,這是因為PTSD的患者長期暴露於高正腎上腺激素和低醣皮質素有關。然而,關於PTSD的神經生物學依然有許多爭論,亦有許多研究顯示,醣皮質素濃度和PTSD並沒有明確的關係。

在神經解剖學方面,PTSD的患者也會有腦部神經廻路及形態學上的改變。關於越戰退伍軍人的研究中發現,相較於沒有發生PTSD的退伍軍人,有PTSD者其海馬廻(hippocampus)體積少了百分之二十。杏仁核在人類情感記憶的形成裡十分重要,尤其是恐懼相關的記憶。在神經影像學的研究中顯示,PTSD病患其杏仁核有過度反應的傾向,而前額皮質、海馬迴對其調控機能則較低落。

在治療方面,首先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便需立即處理。
1.透過救難現場軍警人員、義工及第一線緊急醫療人員,即時介入處理最佳。讓個案在有限之時間與空間下,能宣洩其害怕、生氣、哀慟等情緒。給予情緒支持與鼓勵情緒宣洩,避免用"節哀順變,還能重來"等說詞,以免阻斷情緒。可以讓個案反覆談論其經過,並在此過程中適時地給予正向的支持。
2.可處方以鎮靜安眠類藥物,來處理嚴重之焦慮,或反覆之失眠。

在事件發生許久後,個案如仍持續受以上所述疾狀所苦,可以安排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仍鼓勵個案多談,處理其不當之自我責備,與存活者之罪惡感。又此時,個案多會產生對生存意義之質疑,及對死生之迷惘,或有自殺意念,須以堅定及陪伴傾聽之態度,助其走過哀傷,可運用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模式來處理。

在精神科醫師協助下,使用抗憂鬱劑及抗焦慮劑治療,此時須注意個案濫用酒精或其他成癮性物質,來自我療癒處理情緒。如果是因為犯罪事件受害的當事人,急需要一個安全的環境,並且安排規律的生活作息均有助於其早日復原。